据发改委9月19日消息,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重点任务落实的分工方案》。方案明确引领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迅速成长等各项任务的分工。
发改委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动顺应消费升级大趋势,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推动经济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推动系统清理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新消费新投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政策合力。要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全文】
关于推动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重点任务落实的分工方案
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释放新消费、创造新供给、形成新动力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政策性文件。为把《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重要措施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要措施及分工
1、促进以消费新热点、消费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升级,引领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迅速成长。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围绕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等教育培训消费,健康管理、体育健身、高端医疗、生物医药等健康消费,家政服务和老年用品、照料护理等养老产业及适老化改造,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及传统文化消费升级,推动乡村旅游、自驾车房车旅游、邮轮旅游、工业旅游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集多种服务于一体的城乡社区服务平台、大型服务综合体等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广电出版总局、体育总局、旅游局等
3、建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发展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蓬勃发展,促进生态农业、新能源、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技术研发、生产服务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能源局、林业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推动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速发展。促进通用航空、邮轮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民航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产品升级换代。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拓展农村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绿色环保、家电类耐用消费品和家用轿车等方面消费空间,促进适宜农村地区的分布式能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水电路气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水利部、能源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系统清理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政策,消除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展产业的制度障碍,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消除各种显性和隐性行政性垄断,加强反垄断执法,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规范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的产品和服务。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财政部
9、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重在保基本,扩大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比重,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鼓励社会资本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全面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各种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分领域逐步减少、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按照服务性质而不是所有制性质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保障民办与公办机构在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公平发展。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卫生计生委
11、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家标准委等
12、调整完善有利于新技术应用、个性化生产方式发展、智能微电网等新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广泛拓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成长的配套制度。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3、在新兴领域避免出台事前干预性或限制性政策,建立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以及适应从业人员就业灵活、企业运营服务虚拟化等特点的管理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4、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释放农业转移人口消费潜力。督促各地区抓紧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鼓励各地区放宽落户条件,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加快取消地级及以下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属落户的限制。
牵头单位:公安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15、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随迁子女就学保障机制。鼓励中小城市采取措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自用住房消费。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
16、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加强质量监管,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主体责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基础设施网络,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消费市场,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良好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
参加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17、健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领域及新兴业态的相关标准,强化农产品、食品、药品、家政、养老、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标准制修订,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关键标准研究制定。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林业局、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文化部、交通运输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国家标准委、邮政局等
18、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整合优化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
19、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在食品药品、儿童用品、日用品等领域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广泛运用大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产品伤害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
20、实行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严重失信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完善商会、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保险金融机构等专门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消费者、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的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1、推动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等制度,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引导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全面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依法严惩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等价格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参加单位: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
22、推动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构建消费纠纷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加快建立跨境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等专业知识普及工作。
牵头单位: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司法部、法制办、商务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3、适应消费结构、消费模式和消费形态变化,系统构建和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提升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加快网络提速降费。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4、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在城市社区和村镇布局建设共同配送末端网点,提高“最后一公里”的物流配送效率。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参加单位:交通运输部、邮政局
25、加快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厕所、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从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到主要景区交通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开辟跨区域旅游新路线和大通道。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旅游局
参加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民航局、体育总局
26、对各类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限制。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7、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停车场的布局和建设。合理规划建设通用机场、邮轮游艇码头等设施。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参加单位: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8、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网络,加大农村地区和小城镇水电路气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力度,加快信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加快县级公路货运枢纽站场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新闻广电出版总局、体育总局、能源局
29、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健全覆盖农产品采收、产地处理、贮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
30、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涉农电商平台建设,促进线下产业发展平台和线上电商交易平台结合。
牵头单位:商务部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
31、发挥小城镇连接城乡、辐射农村的作用,提升产业、文化、旅游和社区服务功能,增强商品和要素集散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特色小镇。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商务部、文化部、旅游局
32、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面向全球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以购物节、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装周等为载体,提升各类国际文化体育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与周边国家(地区)联合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等相关消费。
牵头单位:旅游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
33、畅通商品进口渠道,稳步发展进口商品直销等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出台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操作办法。扩大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范围,完善和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牵头单位:财政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旅游局
34、加快推动轻工、纺织、食品加工等产业转型升级,瞄准国际标准和细分市场需求,从提高产品功效、性能、适用性、可靠性和外观设计水平入手,全方位提高消费品质量。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传统产业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精细化、柔性化转变;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推行生态设计,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制造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加服务环节。实施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加强计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升量传溯源、产业计量服务能力。健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5、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高度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与应用,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更好满足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需求,引领、创造和拓展新需求。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三维(3D)打印、机器人、基因工程等产业加快发展,开拓消费新领域。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数字媒体等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消费品发展。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6、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着力发展工业设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现代流通、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业,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为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撑。顺应生活消费方式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的趋势,重点发展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等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着力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跨业融合发展和集团化网络化经营。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37、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加强政策系统集成,完善创业创新服务链条,加快构建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依托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构建产业链、创新链与服务链协同发展支持体系,打造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大型共用实验装置以及数据资源、生物资源、知识和专利信息服务等科技服务平台。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支持发展创新工场和虚拟创新社区等新型孵化器,积极打造孵化与创业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开放式服务载体,为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成长提供支撑。健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跨境维权救援机制。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知识产权局
参加单位:林业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
38、引导企业更加积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支持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维护良好信誉、打造知名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延长产业链条。支持企业运用新平台、新模式,提高消费便利性和市场占有率。鼓励企业提升市场分析研判、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拓展、参与全球竞争等能力。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和专业化中小企业。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勇于创新、追求卓越。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9、健全进口管理体制,完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免税政策,积极扩大新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零部件进口;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研究调整化妆品等品目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度增加适应消费升级需求的日用消费品进口。积极解决电子商务在境内外发展的技术、政策等问题,加强标准、支付、物流、通关、计量检测、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的国际协调,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方式。
牵头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0、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大力推动中国质量、中国品牌建设。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在教育、旅游、文化、产品“三包”、网络消费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品牌价值提升工程,加大“中国精品”培育力度,丰富品牌文化内涵,积极培育发展地理标志商标和知名品牌。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振兴中国传统手工艺。完善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引导企业健全商标品牌管理体系,鼓励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能够展示“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优质形象的品牌与企业。
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旅游局
41、加大对新消费相关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作用。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激励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生活消费环境、重视服务业发展。落实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时推进医疗、养老等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严格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简化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流程。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推进消费税改革,研究完善主要适应企业对企业(B2B)交易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行邮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2、健全政府采购政策体系,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民办社会事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绿色产品等发展。完善消费补贴政策,推动由补供方转为补需方,并重点用于具有市场培育效应和能够创造新需求的领域。
牵头单位:财政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
4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升级、产业升级融合创新。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健全覆盖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全过程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型非抵押类贷款模式,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医疗、养老、文化、旅游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特点的保险险种,在产品“三包”、特种设备、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大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保险制度。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44、聚焦提供适应新消费新投资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创新投资方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加大政府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以及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强适应新消费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强化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有望形成新增长点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创新创业、技术改造、质量品牌建设等的带动作用。推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法规体系,创新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的合作方式,明确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责利关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按照优化用地结构、提升利用效率的要求,创新建设用地供给方式,更好满足新消费新投资项目用地需求。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加快实施有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新消费新投资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适当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科研机构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用地,多途径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小型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结构,积极盘活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推广在建城市公交站场、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及综合利用。鼓励原用地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依法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存量,重点保障农村养老、文化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合理规划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促进人才流动,为消费升级、产业升级、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培养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扩大家政、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专业人才规模,加强信息、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环保等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既懂农业生产又懂电子商务的新型农民。推动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人才以多种形式充分流动。
牵头单位:教育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
47、完善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参加单位: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
48、通过完善永久居留权、创造宽松便利条件等措施加大对国际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度。
牵头单位:公安部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
49、健全环境政策体系。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强化节约环保意识,以健康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引导生产方式变革。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等体系,开展绿色产品评价,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支持绿色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能源,支持循环园区、低碳城市、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推动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林业局、能源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
50、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建立完善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业局、能源局、民航局、证监会
二、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动顺应消费升级大趋势,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推动经济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推动系统清理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新消费新投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政策合力。要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落实分工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