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支持试点地区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201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推进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2016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公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方案》,决定在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地区,开展为期2年左右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对此,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13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一年来,各试点地区创新改革举措,实现自我突破,在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国际投资合作新方式、外贸促进新体系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孙继文说,《意见》进一步支持试点地区探索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
根据“商务微新闻”公众号,《意见》主要措施包括:支持试点地区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创新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快速通关模式,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油供应,建设国检试验区。
加快试点地区信息系统建设和共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完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方式,支持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支持试点地区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资信调查公司的限制;支持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培育沿边旅游开放新支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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