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方面,通过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戒毒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相关条款,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整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通过修改反兴奋剂条例1个条款,使其与相关法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现有监管职责相一致。
在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方面,通过修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个条款、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1个条款,将原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
在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方面,通过修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5个条款,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相关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方面,通过修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8个条款、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4个条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5个条款,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相关职责整合到中央宣传部。
此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并与其他法律的表述保持一致,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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