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在向会议作说明时介绍,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现行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据介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巨大,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以及机构变动时档案如何处置。长期以来档案开放鉴定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档案开放进程,档案"为民服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修订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草案明确,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草案同时指出,要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同时,草案还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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