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具体定义问题时,张晓明作上述表示。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勾结的表现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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