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规定,政府机构有义务对社会公开包括如何分配预算及拨款等一系列信息。
日前,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总管James Shipton拒绝公开如何使用4.3亿澳币的拨款。他表示,该拨款是证监委用来对金融市场的监测、管理以及执法费用,不公开监管机构如何使用该配额,是为了防止潜在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证监委的特派律师表示,证监委的监管策略是保持长期变动的。
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澳大利亚政府已经赋予证监委几项新特权,以更加透彻地对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
澳大利亚ASIC和APRA将实现信息共享: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将进行合作共享信息,并在合理范围认为对方的立法违反自己的法规时相互通知。
澳大利亚政府已就皇家委员会提出的实现ASIC和APRA信息共享的建议向公众提出咨询,有意者需在2020年1月24日前提交对本次咨询的答复。若建议通过,根据新的规定,APRA和ASIC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互相合作,履行其职能和权力。除了拥有共享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外,这两家监管机构还必须相互遵守书面信息要求,除非它们根据具体情况正式拒绝对方主席的书面要求。APRA和ASIC必须就对方有执法责任的重大违规行为相互通知。
双方将共享的资料种类包括,为公司准备并向监管机构披露的审计文件; 从受监管实体强制收集的信息;自愿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有关个人或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的信息; 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供的强制性报告或文件。
据悉,涉及监管机构内部或行政职能的信息或文件不在共享的范围之内,如:租约、采购或投标协议、工作人员雇用协议或服务合同等涉及机构日常业务的材料;同样,披露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已要求法律专业特权的事项的信息或文件也不在共享的范围之内。
此外,新规对某些共享信息的使用还有更具体的限制。例如,如果相关方已获权不必与一家监管机构自证其罪,则这一点自动适用于另一家监管机构。 新规在使用和披露信息方面也有保护和限制,也适用于以下现有的联邦法或普通法的法规,包括:隐私法;公平的信任义务;告密者保护。
(来源: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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