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监管要求悄然生变。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下称募资问答)。根据该问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在原范围上有所放宽。
按此前的监管要求,并购重组配套募资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而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明确提出,允许配套募资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曾于2016年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对原问答提出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根据证监会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但在配套募资的用途上,2016年发布实施的相关问答曾明确提出,“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而此次修订对配套募资的用途松了绑,提出配套募资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同时规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募资问答不仅“松绑”了配套募资用途,还同时明确了如下三项内容:
首先,明晰了“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根据募资问答,这里的“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是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其次,明确了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募资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以巩固控制权的情况下,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的两类例外情形。
一是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配套募资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二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另外,募资问答要求,独立财务顾问须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募资问答还明确了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如何确定特定对象“持续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时点。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条款,“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就此,募资问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按此前的监管要求,并购重组配套募资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而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明确提出,允许配套募资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曾于2016年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此次发布的募资问答对原问答提出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根据证监会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但在配套募资的用途上,2016年发布实施的相关问答曾明确提出,“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而此次修订对配套募资的用途松了绑,提出配套募资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同时规定,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募资问答不仅“松绑”了配套募资用途,还同时明确了如下三项内容:
首先,明晰了“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根据募资问答,这里的“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是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其次,明确了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募资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以巩固控制权的情况下,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的两类例外情形。
一是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配套募资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二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另外,募资问答要求,独立财务顾问须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募资问答还明确了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如何确定特定对象“持续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时点。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条款,“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就此,募资问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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