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总经理邵建佳,董事会秘书潘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在这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海印股份高管无一幸免。
事实上,海印股份近两周来股价异常波动所隐藏的问题,远不止信披违规这么简单。
在公司披露充满漏洞的关注函回复后,股价竟创出2019年新高!同时,近两周以来平均日交易量无故数倍放大,由平时的日均1000万元突然暴涨至亿元级;股价在短时间内上演了“过山车”式行情。
试问,海印股份急不可耐的夸大利好披露、误导投资者,不惜触犯法律规则的底线,目的何在?公告前后股价出现大幅异常波动背后,谁在做局?谁能获利?合作公司疑云重重的“股权代持”,以及公告遭到质疑后突然间的“股东变更”,更多真相仍有待深入查证。
多处涉及“今珠多糖”的披露不准确
海印股份引起轩然大波要追溯到6月12日,公司发布的《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该公告表示,拟与许启太及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今珠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
上述粗陋有误的公告立刻引起了业界和市场的高度关注。
上证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通过采访专家和深度调查,很快发现海印股份宣称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尚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在案,更未有官网公示相关信息或证明已取得批准。彼时,已有律师向上证报记者确认,海印的行为涉嫌虚假性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详见6月13日上证报刊发的《海印“神药”:是防治非洲猪瘟的疫苗,还是拉抬股价的“毒药”?》)。
今日,经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审慎调查认为,海印股份6月12日公告中披露的“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与实际情况不符,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而当海印股份的“谎言”逐渐被市场拆穿时,公司反而选择错上加错,妄想以“笔误”为由蒙混过关。6月17日一早,股价连续大跌的海印股份在一份进展公告中承认“今珠多糖注射液”不是疫苗,声称这是一次笔误,且重申信披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根据监管部门下发的《决定书》,海印股份此举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今珠多糖”有效率缺乏依据
事实上,权威部门第一时间已就此事发声。
农业农村部直言海印股份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且截至6月13日晚,该部尚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
海印股份在此后的关注函回复中回应,此前公告中92%有效性的数据来源,事实上是参照西班牙兽医健康监测中心研究员何塞-安赫尔-巴拉索纳博士报告的利用野猪进行首个口服疫苗试验的新闻,并非许启太团队的研究(详见上证报6月24日刊发的《监管关注戳破“神药”假面 海印股份难圆其说》)。
如今,监管部门明确认定,海印股份公告所述,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缺乏相关依据,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样缺乏依据的还有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生产基地建设等情况。
海印股份曾在此前公告中大胆预测今珠公司“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并夸下“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的海口。
监管部门认为,海印股份在公告披露前未对上述情况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分析,不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公告中多处披露有违事实
在监管层这份长达五页的《决定书》中,海印股份的违法违规行为远不止上述几项。
如海印股份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前后矛盾。海印股份6月12日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许可和陈玉鸾,各持有该公司50%股权,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海印股份2019年6月22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中披露,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所实际持有;今珠公司股东已变更为许可和郦福妹,均为代持人,公司前后的公告内容存在矛盾。
再如海印股份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公告此前称“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监管层在《决定书》中明确表示,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明确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最终决定对海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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