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1日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根据这三份指导意见,在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
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三份意见均提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同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福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币短期借款,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广东自贸区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 此外,广东自贸区还强调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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