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促进PPP模式更好发展

北京
2015-10-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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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财政部推出43号文,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PPP模式。国研中心发表报告指出,自我国开始实施PPP项目以来,推进过程较为缓慢,积累的问题逐渐暴露,比如,政府与社会出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

报告提出了四点可行的政策建议,以期推进我国PPP模式更好地发展。

--政府加强引导整合,缓解信息不对称 PPP的本质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资源整合,各方共担风险和收益。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作为PPP项目的共同参与者,在招标立项阶段,政府相对于社会资本方可能更具信息优势;而在签约后项目通常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建设与运营,政府主要职责是监管,以协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在此阶段,社会资本方比政府更了解项目。因此,为使PPP项目成功签约与实施,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减少信息不对称。

--增强地方政府信用,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现了PPP模式的雏形,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因素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未来PPP要想大范围推广,地方政府必须讲信用,从中央角度来讲,可以推动建立有公信力的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守信意识。

--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 PPP项目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决定了PPP项目要成功推广,需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回报的长周期决定了收益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资本利益,最大限度消除参与者对进入后风险的担忧,促进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首先,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资本的利益。 其次,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给予PPP项目以支持。对于公益性项目,要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缺口等组合,使社会资本能获取稳定且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需重点发展的产业,如养老产业、环保产业等,中央政府可出台相关法规条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最后,通过信贷优惠、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PPP项目前期投资大,也限制了一些有专业技术但无充裕资金的企业参与PPP项目。通过信贷优惠、设立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使更多企业能参与到PPP项目中去。

--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实现少量财政资金撬动了社会资本,而且可以调动社会资本的专业能力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产品。因此,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需要挑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机构。第一,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参加PPP项目的失败概率低。第二,技术领先的企业也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使用者和政府部门的支付费用。第三,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通常为央企、国企或大型民企,而前期参与过PPP项目的也大多为这些龙头企业,它们有更多的经验,甚至可以复制自己的前期模式,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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