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了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等四项主要任务。
其中,在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方面,《方案》要求,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在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方面,《方案》要求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方案》还要求,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
另外,《方案》还指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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