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春节复工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
上海一外资行高管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发布的改革、放宽外资行相关监管政策的速度比预想更快,可见监管部门对推进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决心。
银监会数据显示,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总体较低,且近年来不升反降。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三大修改
银监会去年末曾发布《决定》征求意见稿。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本次最终实施的文件版本,并无明显修改内容。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决定》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决定》也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予以明确。在新增的“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节中,《决定》表示,“本节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从放宽外资行存在形式、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优化监管规则三大政策方面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结合本次《决定》修订的内容和银监会公布的三大政策改革方向,未来预计还会有关于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银监会也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完成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坚决维护金融稳定,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最为期待的还是对人民币业务准入的放宽,希望《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放开一些口子。”前述上海外资行高管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加之外资行本身资产负债表相对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间有限,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行在华占比逐渐降低的主要原因。”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
上海一外资行高管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发布的改革、放宽外资行相关监管政策的速度比预想更快,可见监管部门对推进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决心。
银监会数据显示,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总体较低,且近年来不升反降。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三大修改
银监会去年末曾发布《决定》征求意见稿。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本次最终实施的文件版本,并无明显修改内容。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决定》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决定》也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予以明确。在新增的“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节中,《决定》表示,“本节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持续推进对外开放
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从放宽外资行存在形式、扩大外资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优化监管规则三大政策方面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结合本次《决定》修订的内容和银监会公布的三大政策改革方向,未来预计还会有关于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等相关政策修订落地。银监会也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完成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坚决维护金融稳定,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最为期待的还是对人民币业务准入的放宽,希望《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放开一些口子。”前述上海外资行高管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加之外资行本身资产负债表相对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间有限,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行在华占比逐渐降低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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