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长殷勇13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8第六届年会”上表示,应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包括将进入和监管适度分开、将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坚持夯实主体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协调机制。
对于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形势,殷勇介绍,一是无牌照金融活动涉众风险隐患较大,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P2P网络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二是持牌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还需继续治理。一些平台违规开展连续竞价、权益拆分、“类证券”、“类期货”等交易,并且引发投机炒作、市场操纵等行为,属于违规经营。三是实体经济中的风险因素影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谈及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殷勇认为,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突出体现在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能与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匹配。二是地方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人员数量较少,专业能力比较缺乏。三是金融监管职责泛化。市场经济以交易为核心,交易的媒介是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金融,但不能说所有活动都归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否则会造成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承受之重。四是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仍然有待处理。金融发展对地方来说是一个易见效、易考核的目标,而防控金融风险对地方来说是一个长期、隐性的约束条件。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殷勇认为,一是将进入和监管适度分开。从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出发,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进入审批事权更多交由中央监管部门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任务更多下放给地方,更好发挥地方监管机构接地气的优势,也与地方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相匹配。
二是将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目前,可以考虑让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参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日常活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展履职,这有利于增加一线监管力量的配置,增强一线监管的统筹能力。
三是坚持夯实主体监管的责任。从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关系来看,现阶段仍要大力夯实金融领域主体监管的责任,对那些无牌照开展金融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需要夯实,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对所管理的机构在管业务、管准入的同时也要履行对其所管机构财务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的监管责任。就像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生产一样,管行业也要管财务和金融风险。
四是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分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个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人民银行,成员单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对于当前地方金融风险的形势,殷勇介绍,一是无牌照金融活动涉众风险隐患较大,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P2P网络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二是持牌金融机构违规行为还需继续治理。一些平台违规开展连续竞价、权益拆分、“类证券”、“类期货”等交易,并且引发投机炒作、市场操纵等行为,属于违规经营。三是实体经济中的风险因素影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谈及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殷勇认为,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突出体现在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职能与地方金融监管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匹配。二是地方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长期以来,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和发展,并没有监管职责,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力量配备,人员数量较少,专业能力比较缺乏。三是金融监管职责泛化。市场经济以交易为核心,交易的媒介是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金融,但不能说所有活动都归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否则会造成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承受之重。四是发展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仍然有待处理。金融发展对地方来说是一个易见效、易考核的目标,而防控金融风险对地方来说是一个长期、隐性的约束条件。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殷勇认为,一是将进入和监管适度分开。从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出发,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进入审批事权更多交由中央监管部门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将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任务更多下放给地方,更好发挥地方监管机构接地气的优势,也与地方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相匹配。
二是将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目前,可以考虑让直接从事监管的派出机构进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参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日常活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展履职,这有利于增加一线监管力量的配置,增强一线监管的统筹能力。
三是坚持夯实主体监管的责任。从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关系来看,现阶段仍要大力夯实金融领域主体监管的责任,对那些无牌照开展金融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需要夯实,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对所管理的机构在管业务、管准入的同时也要履行对其所管机构财务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的监管责任。就像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生产一样,管行业也要管财务和金融风险。
四是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下,可以考虑分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两个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人民银行,成员单位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做好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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