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日前下发通知,在该省全面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要求公积金运用率偏低的地区,提高个人房贷实际额度。
根据通知,今后职工在省内购房,既可向缴存地也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应执行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和认可的抵押担保方式。 在办理流程上,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即可向贷款地提出申请。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为加强信息互通,贷款地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定期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地。
此外,通知还要求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到60%。 据了解,为适应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目前湖北各地公积金中心正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升级。2017年底前,这里将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标和全国统一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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