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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象连连 五洋债实质性违约 券商启动后续处置工作

中国证券网
2017-08-1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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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晚间,“15五洋债”及“15五洋02”两只小公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发布公告。公告指出,“15五洋债”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和第二年利息的兑付日和付息日为2017年8月14日,截至8月14日,发行人五洋建设未能完成相应回售资金、付息资金的发放,构成违约。

而根据“15五洋02”《募集说明书》,两只债券之间存在交叉违约和加速清偿条款,“15五洋债”的实质性违约也导致了“15五洋02”构成违约。

怪象连连 五洋债终违约

对于两只五洋债的投资者来说,债券最终实质性违约可能并不出乎意料。自2016年初,五洋建设各类债券信息披露及兑付工作就出现种种怪象。

此次违约债券的发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7,6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主营业务主要为建筑施工,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拥有多项一级、二级资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樟。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与9月公开发行了两只小公募债券(证券简称“15五洋债”、“15五洋02”)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合计发行金额13.6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15五洋债”可于8月14日选择进行回售。根据此前进行的“15五洋债”回售登记,最终回售申报量为7.989亿元,占发行总额的99.86%。

2016年4月,由于五洋建设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集说明书中未决诉讼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交所对其采取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另一方面,尽管上交所反复督促,但五洋建设至今仍未披露2016年年报,2017年至今的财务数据更再无透露。无论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还是债券持有人,都陷入了对企业资产状况茫然无知的窘境。

种种令人不安的迹象令绝大多数投资者选择要求“15五洋债”于8月14日进行回售,而五洋建设则最终没有能够履约。

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各渠道了解到五洋建设2016年1至11月份报表数据简单情况来看,其总资产和净资产稳定增加,资产端重要科目没有大额变动,负债端银行借款确实有所减少,总体来看发行人当时没有出现资信情况快速恶化的明显迹象。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五洋债募集之初就提出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于银行信贷普遍具有足额抵押,在极端情况下清偿顺序优于信用债。但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来看,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从长远考虑,各方应切实保护好信用债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便未来能够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工具作用。

后续处置路径亟待持有人达成共识

实质性违约已成事实,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据上证报记者了解,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投资者对后续处置路径尚未形成充分共识,而这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经制定了债券违约后推进司法处置工作的具体方案。

简要来看,德邦证券拟于8月底召开“15五洋债”、“15五洋02”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寻求获得债券持有人授权德邦证券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申请仲裁以及申请或参与发行人破产。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五洋建设2016年年报迟迟未见披露,德邦证券曾于今年6月23日召开“15五洋债”、“15五洋02”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但关于给予德邦证券采取相关行动的授权的议案在会上未获得通过。

据了解,当时相关议案未获通过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议案本身对“相关行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更重要的是当时投资者对应该如何行动才能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没有达成共识。

一位债券业务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通过授权议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就无法代理全体持有人采取一致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有投资者,尤其是对司法流程更为熟悉的机构投资者个别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就有可能在其他未申请仲裁的投资者之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一定偿还。在发行人最终能够全额偿还债券可能性较低的背景下,出现这样的情形显然对未申请仲裁的投资者不利。

据统计,“15五洋债”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比49.09%,机构投资者占比50.91%。“15五洋02”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比57.68%,机构投资者占比42.32%。

有鉴于此,德邦证券在今年8月底前将接受投资者提交书面委托授权书,单独授权德邦证券采取法律行动。

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授权议案未获通过,有意愿采取司法救济方式追索债权的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给予德邦证券授权,则德邦证券将代表单独给予德邦证券授权的债券持有人申请仲裁。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自行采取法律救济方式维权。例如,根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自行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财产保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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