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上市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日前,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关于债券上市规则的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及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体例、结构作了优化调整。
在规范准入端自律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均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比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披露,切实落实发行人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进一步提高披露及时性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深度。在临时报告披露上,还要求要结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进一步强化。
比如,为了加强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增设专门章节规范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细化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不披露时及时补位予以披露,强化专业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细化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安排。
在完善债券停复牌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交易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也得以明确。
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债券转让方式及交易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在基本业务规则层面明确私募债券基本转让安排,并为后续持续完善相关债券转让机制预留规则空间,进一步规范了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
针对公司债券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相关修订,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问询、约见谈话、书面督促、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与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共同构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增设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种类等。
据介绍,此次关于债券上市规则的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及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停复牌、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体例、结构作了优化调整。
在规范准入端自律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均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比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披露,切实落实发行人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进一步提高披露及时性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深度。在临时报告披露上,还要求要结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进一步强化。
比如,为了加强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增设专门章节规范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细化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不披露时及时补位予以披露,强化专业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细化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安排。
在完善债券停复牌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交易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也得以明确。
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债券转让方式及交易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在基本业务规则层面明确私募债券基本转让安排,并为后续持续完善相关债券转让机制预留规则空间,进一步规范了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
针对公司债券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相关修订,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问询、约见谈话、书面督促、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与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共同构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增设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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