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落地,中国期货业协会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指引》共有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指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同时,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适当性匹配则按照平行对接、执行向下兼容原则,即C5类可以买所有R1至R5级产品;C4类可以购买R1至R4级产品,以此类推。
协会发布的名录将商品期货定义在R3级,将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期货咨询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涉及场内期货业务都是根据涉及的工具分属R3至R5等级,资管产品依据资管备案机构标准分别对接在R1至R5级之中。经营机构可以以此名录为参考再作细分,划分风险等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参考《指引》第二十条,但制作本经营机构的风险等级名录不得低于协会制定的标准。
《指引》共有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指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同时,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适当性匹配则按照平行对接、执行向下兼容原则,即C5类可以买所有R1至R5级产品;C4类可以购买R1至R4级产品,以此类推。
协会发布的名录将商品期货定义在R3级,将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期货咨询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涉及场内期货业务都是根据涉及的工具分属R3至R5等级,资管产品依据资管备案机构标准分别对接在R1至R5级之中。经营机构可以以此名录为参考再作细分,划分风险等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参考《指引》第二十条,但制作本经营机构的风险等级名录不得低于协会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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