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0月1日起险企可自定分红险预定利率

北京
2015-09-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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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相关负责人28日表示,《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起来。

在此次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规划设计上,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保监会审批。

在规范分红险信息披露方面,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在承保端,分红险的改革有利于相关产品的竞争力提升,有望对保险业投资端产生传导影响。梳理上市公司披露的半年报发现,在进入上市公司十大股东的582家保险资金中,共有279家为分红险资金,占比约为47.94%。这些分红险资金来自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平安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百年人寿、合众人寿等,具体类型包括个险分红(个人分红)、团险分红(团体分红)、银保分红等。

保监会明确,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投资回报率来判断其盈利水平,进而对报送保监会审批的预定利率高于3.5%的分红险产品进行相应的批准或驳回的处理。过去十年,保险行业的平均收益率约为5.3%,所以分红险产品利率一般在这一标准上下浮动会较可靠。此外,由于相对其他险种而言,分红险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因此分红险费改政策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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