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津、福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改革试验成果,如今在国家层面向全国复制推广。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19项改革事项。
据了解,广东、天津、福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这次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19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新一批改革事项12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以及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
《通知》要求各地,将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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