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我国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中国证券网
2016-11-3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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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11月30日发布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表示,将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明确,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另外,两部门还通知表示,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上述规定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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