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上证报记者昨日自天津自贸区管委会获悉,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时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检查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既落实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8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2015年4月21日自贸试验区挂牌当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自贸试验区初期运行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高位阶的法制保障,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做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天津就开始研究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高绍林说,自贸试验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试验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为一个试验区立法,立一个保证试验的法规,在天津市地方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通常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但这个条例在去年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12月24日审议通过,前后仅仅8个月时间,而且对这样一部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必须保障高质量,工作紧张程度和难度可想而知。
《条例》共有8章、58条,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天津自贸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说,落实这个《条例》,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据了解,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制定《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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