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凸显的风险,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近日发出呼吁。
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自P2P在我国问世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共成立平台3448家,其中问题平台1031家,问题平台发生率高达约30%,牵涉资金多达150亿。作为市场创新的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所涉风险仍难以预估。数以万计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投资者在投资“踩雷”问题平台后,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对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被首次纳入“十三五”规划的互联网金融来说,整个行业的法治规范亟待出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缺乏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而且准入门槛低,大部分平台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属性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知情权难以保障,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方颂说。
《指导意见》也提出,应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应该实行‘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相结合。”软法先行,即由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探索出台一些规范、准则、公约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尤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必须严打,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出现系统性风险。
在方颂看来,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分级,并判定用户有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目前国内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行业需要努力的方向,可多借鉴和参考国外成功的案例。前不久,美国出台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法案,在筹资额和投资额等方面明确了众筹行业的准入制度,其中规定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者一年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这也被解读为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的重要法案。本次《指导意见》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方颂还认为,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指导意见》呼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应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某些平台承诺兜底的行为,让投资者误认为互联网金融都是保本保息的稳赚产品,因此平台一定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和提高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则表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是消费者保护的根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推广和业务发展中,要以消费者能充分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受教育权”。
据国内知名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自P2P在我国问世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共成立平台3448家,其中问题平台1031家,问题平台发生率高达约30%,牵涉资金多达150亿。作为市场创新的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所涉风险仍难以预估。数以万计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投资者在投资“踩雷”问题平台后,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对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被首次纳入“十三五”规划的互联网金融来说,整个行业的法治规范亟待出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缺乏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而且准入门槛低,大部分平台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属性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知情权难以保障,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方颂说。
《指导意见》也提出,应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应该实行‘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相结合。”软法先行,即由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探索出台一些规范、准则、公约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尤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必须严打,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出现系统性风险。
在方颂看来,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分级,并判定用户有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目前国内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行业需要努力的方向,可多借鉴和参考国外成功的案例。前不久,美国出台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法案,在筹资额和投资额等方面明确了众筹行业的准入制度,其中规定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者一年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这也被解读为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的重要法案。本次《指导意见》也提出,金融机构应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方颂还认为,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指导意见》呼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应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某些平台承诺兜底的行为,让投资者误认为互联网金融都是保本保息的稳赚产品,因此平台一定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和提高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则表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是消费者保护的根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推广和业务发展中,要以消费者能充分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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