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规范保单贴现交易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单贴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在此之前,中国并无明确的保单“提前”变现的办法。
“传统上,保单持有人一般有两种选择将寿险保单变现,一是退保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二是持有寿险保单至死亡事件发生或保险到期日。而保单贴现则提供了第三种选择。保单贴现为稳定保险业务、避免被保险人的退保损失、解决保单持有人流动性困难、增加投保率创造了条件。”王绪瑾说。
实现多方共赢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单贴现就是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当该保单满期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时,保单投资人可以领取保险金获得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解释道,通俗地讲,保单持有人(一般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并且履行两年之后,评估保险合同期满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或者分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所能得到保险金的额度,对比权衡可能支付保险费的金额,将保单受益的权利卖给贴现机构,以便即时能够获得现金的行为。
可见,在保单贴现的过程中,总共涉及保单持有人、保单投资人、保单贴现机构、保险公司这四个主体。贴现后,贴现机构履行投保人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的权利。
王绪瑾认为,开展保单贴现业务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非常有价值。首先,保单贴现可以解决其眼前现金流困难的问题;其次,可以减少退保损失,不用被扣除退保手续费;最后,可以让投保人安心投保,避免因担心交不起后续保费,在投保时有所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提高投保率,减少退保率,保持保单业务的连续性。
李滨补充道:“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可以在其不想缴纳保险费、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或者在罹患疾病但尚未达到保险责任无法获得赔偿而又需要治疗费用时,或未发生事故仅仅单纯需要资金时,能够及时获得保单资金的变现。”
而就贴现机构而言,达成贴现协议,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贴现机构从这种商业行为中能获得经济利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贴现保单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在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贴现资金应于保单受益人变更后3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保单贴现人。在试点期间,保单贴现的产品类型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已经贴现的保单不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
发展空间广阔
王绪瑾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贴现业务具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同时也是全球第一大人口大国,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占整个保险的70%左右。因此,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有很大的空间。
根据保监会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3.44万亿元,同期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2.49万亿元,占整个保费收入的72%。
而青岛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喜华等曾于2012年做了《我国推行保险贴现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根据该文预测,理论上我国保单贴现有巨大的潜在需求,2016年保单贴现额即可达到6843.04亿元。
李滨认为,建立在诚信体系基础上的保单贴现业务,应该会有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而且这种发展既符合我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也符合普通百姓获得保险保障利益的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通百姓在这个过程中会与两个商业机构产生商业关系,那么,对应的商业机构将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商业利益的来源就是保单持有人。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单贴现机构获利空间,防止趁人之危获取高额不当利益是对监管的挑战。
事实上,“此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意义是使没有缴费能力或缴费能力较低的人可以获得保障,扩大获得保障的人数,提高保障的程度,保险公司获得更多保费增长”。李滨说道。
对于保单投资人,保监会实行了“穿透式”监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试点期间,保单投资人仅限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其中,机构投资人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保单投资人不得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而对于保单贴现机构,目前,保监会的要求是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系统、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团队,同时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防范潜在风险
“有市场就必有风险,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防范保单贴现带来的风险。”王绪瑾直言。
李滨指出,投资者主要的风险在于,如果对保单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出险时机的判断不准确,如果出现高额不当利益,将会引发商业道德层面的负面评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带病投保或者部分高风险客户为了获取不当的利益进行投保,以实现提前获得高额的不当目的是需要保险公司重点防范和避免的。
据李滨介绍,在贴现业务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在保险实务中类似保单贴现业务其实早已客观存在。在他处理过的案件中,就存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实务操作。
具体案例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债务,债权人以替债务人投保并缴纳保险费,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约定债权人作为保单的受益人的方式进行保单贴现。几年后,当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就支付给了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当然,此案在实际赔付时,经李滨调查,被保险人涉嫌带病投保,案件最后保险公司以通融赔付的方式结案。被保险人死亡,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以实现,各方均实现各自的合同预期和目的。
“不可否认,保险以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制度的发展基础是建立在西方的商业规则或商业惯例的基础上,我国普通民众对这些法律规定及商业规则和商业惯例的理解、熟悉和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李滨预测,在保单贴现业务的发展初期,必将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保险专业律师的介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规则和惯例、提炼规范交易各方的法律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时,如果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擅自开展保单贴现业务、不合理给付保单贴现资金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作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等,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规范保单贴现交易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单贴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在此之前,中国并无明确的保单“提前”变现的办法。
“传统上,保单持有人一般有两种选择将寿险保单变现,一是退保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二是持有寿险保单至死亡事件发生或保险到期日。而保单贴现则提供了第三种选择。保单贴现为稳定保险业务、避免被保险人的退保损失、解决保单持有人流动性困难、增加投保率创造了条件。”王绪瑾说。
实现多方共赢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单贴现就是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当该保单满期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时,保单投资人可以领取保险金获得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解释道,通俗地讲,保单持有人(一般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并且履行两年之后,评估保险合同期满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或者分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所能得到保险金的额度,对比权衡可能支付保险费的金额,将保单受益的权利卖给贴现机构,以便即时能够获得现金的行为。
可见,在保单贴现的过程中,总共涉及保单持有人、保单投资人、保单贴现机构、保险公司这四个主体。贴现后,贴现机构履行投保人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的权利。
王绪瑾认为,开展保单贴现业务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非常有价值。首先,保单贴现可以解决其眼前现金流困难的问题;其次,可以减少退保损失,不用被扣除退保手续费;最后,可以让投保人安心投保,避免因担心交不起后续保费,在投保时有所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则可以提高投保率,减少退保率,保持保单业务的连续性。
李滨补充道:“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可以在其不想缴纳保险费、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或者在罹患疾病但尚未达到保险责任无法获得赔偿而又需要治疗费用时,或未发生事故仅仅单纯需要资金时,能够及时获得保单资金的变现。”
而就贴现机构而言,达成贴现协议,本身就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贴现机构从这种商业行为中能获得经济利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贴现保单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在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贴现资金应于保单受益人变更后3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保单贴现人。在试点期间,保单贴现的产品类型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已经贴现的保单不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
发展空间广阔
王绪瑾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贴现业务具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同时也是全球第一大人口大国,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占整个保险的70%左右。因此,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有很大的空间。
根据保监会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3.44万亿元,同期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2.49万亿元,占整个保费收入的72%。
而青岛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喜华等曾于2012年做了《我国推行保险贴现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根据该文预测,理论上我国保单贴现有巨大的潜在需求,2016年保单贴现额即可达到6843.04亿元。
李滨认为,建立在诚信体系基础上的保单贴现业务,应该会有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而且这种发展既符合我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也符合普通百姓获得保险保障利益的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通百姓在这个过程中会与两个商业机构产生商业关系,那么,对应的商业机构将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商业利益的来源就是保单持有人。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单贴现机构获利空间,防止趁人之危获取高额不当利益是对监管的挑战。
事实上,“此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意义是使没有缴费能力或缴费能力较低的人可以获得保障,扩大获得保障的人数,提高保障的程度,保险公司获得更多保费增长”。李滨说道。
对于保单投资人,保监会实行了“穿透式”监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试点期间,保单投资人仅限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其中,机构投资人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保单投资人不得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而对于保单贴现机构,目前,保监会的要求是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系统、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团队,同时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防范潜在风险
“有市场就必有风险,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防范保单贴现带来的风险。”王绪瑾直言。
李滨指出,投资者主要的风险在于,如果对保单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出险时机的判断不准确,如果出现高额不当利益,将会引发商业道德层面的负面评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带病投保或者部分高风险客户为了获取不当的利益进行投保,以实现提前获得高额的不当目的是需要保险公司重点防范和避免的。
据李滨介绍,在贴现业务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在保险实务中类似保单贴现业务其实早已客观存在。在他处理过的案件中,就存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进行的实务操作。
具体案例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债务,债权人以替债务人投保并缴纳保险费,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约定债权人作为保单的受益人的方式进行保单贴现。几年后,当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就支付给了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当然,此案在实际赔付时,经李滨调查,被保险人涉嫌带病投保,案件最后保险公司以通融赔付的方式结案。被保险人死亡,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以实现,各方均实现各自的合同预期和目的。
“不可否认,保险以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制度的发展基础是建立在西方的商业规则或商业惯例的基础上,我国普通民众对这些法律规定及商业规则和商业惯例的理解、熟悉和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李滨预测,在保单贴现业务的发展初期,必将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保险专业律师的介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规则和惯例、提炼规范交易各方的法律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时,如果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擅自开展保单贴现业务、不合理给付保单贴现资金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作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等,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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