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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公布:3药品均降价超50%

中国证券网
2016-05-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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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日从卫计委获悉,5月20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了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专家全面梳理国内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状况,结合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遴选确定首批谈判药品,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流程和策略,同步建立谈判和监督工作机制。11月下旬,正式启动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此过程中,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谈判工作。相关企业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达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做出了努力。

  
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之一,疾病负担较重。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替尼类靶向药物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长。谈判试点开局良好,取得重要进展和结果,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人民群众是最大受益者。

  
为指导各地抓紧落实谈判结果,尽快惠及广大患者,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各地要及时将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要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已经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试点范围,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引导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各地要及时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三、完善配送结算服务。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四、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综合协同作用,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动医药协同。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五、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进行重点评审,科学合理确定合规费用范围。对谈判药品可负担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相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六、加强综合监管。推进和巩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行业不正之风。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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