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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出炉

中国证券网
2016-09-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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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9月19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该指引明确了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适用范围、数据或流量情况披露要求,以及需披露的技术指标等。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公司新兴产业特征明显,将继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通过继续稳步推进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自2013年1月以来,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深交所对外发布了一系列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覆盖了广播电影电视、生物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互联网视频、互联网电商等行业,形成了具有创业板特色的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营销业务逐渐成为营销行业的发展方向,该类公司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均呈现出突出的行业特点。由于互联网营销业务的行业历史较短而缺乏统一公允的评判指标,加之当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尚不完善,互联网营销公司在对业务指标的披露方面并不够充分,投资者难以有效地对该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的企业已有8家,为促进该行业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深交所在总结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公司的共性特点后,充分借鉴海外互联网营销公司及国内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制定了该指引。

本次发布的互联网营销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六方面特色:一是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从事搜索引擎营销、积分墙营销、程序化购买、营销数据服务等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均适用本指引;二是指引明确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数据或流量情况,如自有和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流量占比情况、移动端和非移动端覆盖的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三是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同标准(如转化率、点击率、展现率等)下的技术指标,如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网页抓取数、日均关键词展示量等;四是考虑到平台的交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披露在主要合作平台(如需求方平台、供应方平台、广告交易平台等)上的交易金额;五是考虑到客户和媒体资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不同维度披露收入及采购金额;六是对于日常经营中客户和媒体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指引要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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