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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购商品房需交回经适房 深圳37套经适房将被收回

深圳
2015-09-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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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2日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了解到,经调查,该局发现共有37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含单身居民)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另购商品房行为。近期该局已向上述37户购房家庭发出《收房决定书》,启动收房程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另行购买拥有住房,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缴纳50%的增值收益,该部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在收到收房决定起30日内应当腾空搬迁出所购经济适用房,并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迁出的,将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前,出租、出借、转让、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等情况,均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购房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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